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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纪委监委
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海西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深化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不断推动我州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案促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的要求,通过以案为鉴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完善制度体制,构建长效机制,实现查处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警醒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规范一个领域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我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以案促改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树牢“四个意识”,突出以案促改工作的政治性;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突出以案促改工作的针对性;坚持深化标本兼治,强化警示教育、剖析整改、建章立制,突出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效性;坚持“一案双查”,加强责任追究,突出以案促改工作的严肃性。

  第四条党委(党组)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以案促改工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抓好职责范围内以案促改工作。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监督责任,督促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抓好以案促改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具体承担以案促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

  第六条以案促改工作实施对象是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案发单位以实际发生的案件,按照以案促改要求,及时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尚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筛选同行业或其他典型案件,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以案促改工作,加强警示教育和建章立制工作。

  第二章筛选典型案件

  第七条党委(党组)筛选案例要有靶向性、典型性,增强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重关注以下案件: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二)牵涉范围较广,作案时间跨度较长,涉案层级较高、数额较大,案情复杂、影响面广的案件;

  (三)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

  (四)在同一系统、单位或者部门中重复出现、连续发生的相同类型案件;

  (五)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六)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或者领导重点关注或明确要求列入整改的重要、典型案件。

  第三章方法步骤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案件承办部门和审理部门案件办结后,将处分决定书抄送监督检查室。

  第九条监督检查室视情况填写《以案促改通知书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向案发单位的党委(党组)发《以案促改通知书》,并附纪委监委处分决定,要求案发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存在的问题,认真严肃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第十条案发单位在收到《以案促改通知书》后,应当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完成以案促改工作,并上报以案促改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载明单位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成效、努力方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案发单位的以案促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重点对排查问题是否精准、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工作效果是否明显、制度机制是否完善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促改内容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本地区本单位通过警示教育、剖析查摆、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方式,抓好以案促改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用好反面教材,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党委(党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案情、处分决定或司法判决等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达到触及灵魂、净化思想的目的;

  (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自己摆进去,率先垂范,带头参加警示教育,带头学习,带头讨论反思;全体党员干部应当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遵规守纪、作风养成、个人交往等情况,谈认识、讲体会,找原因、思危害,对照检查,立行立改。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案发单位应当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尤其要结合本单位内部或系统内部在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应当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和风险点,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针对剖析查摆出的问题,围绕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追责等事项对现有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和清理,修改完善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或存在漏洞缺陷的制度,对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巡察机构应当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

  第十八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内容,强化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海西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海西州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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