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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
案件指定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海西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案件审理工作,解决审理职能不健全问题,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州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指定审理工作是指将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审查调查终结的案件由州纪委监委研究审批后,指定州内其他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案件审理。

  第三条 指定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指定审理工作。

  (二)就近审理原则。根据案件实际办理情况(如被调查人留置地点等),就近指定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理,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三)沟通协调原则。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加强与各市县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和各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移送指定审理的案件,应当是按照规定已审查调查终结,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并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案件证据材料装订成卷的案件。

  第五条 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审查调查的案件如果符合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需要商请提前介入审理的,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15日前,与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沟通,由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指定州内其他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案件审理。

  第六条 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将审查调查终结的案件报送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后,由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将案件指定州内其他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第七条 被指定审理有关案件的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的沟通衔接,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原则上应当尊重被指定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审理意见,如果就重大问题(如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等)出现不同意见的,由指定审理的市县纪委监委分管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研究。经沟通研究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指定审理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将双方意见报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集体研究。

  第八条 被指定的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将有关案件审理完毕并形成审理报告,按程序经市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审批后,将审理报告及案件材料移送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由大柴旦纪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的,由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提交同级党委审批。

  第九条 审理报告经讨论研究后,需要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的,由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负责征求意见,并负责处分决定送达和处分执行情况、审理案卷装订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要及时向指定审理的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移送案件证据材料,提供审理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需退回重新审查调查或者补充审查调查的,由指定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重新审查调查或者补充审查调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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