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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纪委、海西州监委派驻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海西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为加强对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规范派驻机构工作,督促派驻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作汇报

  第一条  州纪委州监委每季度初听取部分派驻机构上季度监督执纪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条  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状况,要求见人见事,点明突出问题;

  (二)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发现重点监督对象违纪违规问题、处置有关问题线索的情况;

  (三)重点监督对象与党风廉政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派驻机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及被监督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五)加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需要州纪委派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工作事项;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汇报单位由派驻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一般每季度安排2-3家。

  第四条  派驻机构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检组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时间。定期或不定期,每年应不少于2次。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派驻机构落实监督责任书、开展监督执纪、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派驻干部遵守纪律、制度等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形式。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条  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抽查和核实,召开座谈会、随机走访调查了解、听取意见,查阅、审核相关资料,问卷调查,不定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由派驻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委部(室)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被监督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统计通报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应指定专人按月填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4.0版)和《派驻监督相关数据统计表》,经纪检组长审签后,分别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和派驻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案件监督管理室按季度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州纪委州监委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情况通报》,报州纪委州监委派驻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印发。

  第十四条  通报内容包括各派驻机构派驻监督工作的基本数据,情况分析、问题不足和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不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执纪明显滞后或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数据的,由分管副书记对纪检组长进行提醒谈话;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约谈

  第十六条  约谈人。由州纪委书记、副书记实施约谈。根据需要也可由州纪委常委会集体约谈,或经常委会授权的其他常委约谈。

  第十七条  约谈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被监督单位党内政治生态不正常,党的领导薄弱、党的建设不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

  (二)被监督单位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监督不力、执纪不严,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派驻机构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执行制度打折扣搞变通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或案件频发的;

  (四)派驻干部纪律作风、履职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出现其他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派驻监督责任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

  (六)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遇到挫折,职务调整变动,或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八条  督促整改。派驻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向约谈人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约谈对象拒不整改,或因工作原因连续3次被约谈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海西州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非州纪委安排的因公离开德令哈地区应填报《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德令哈地区报备单》,严格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纪检组组长请假、因公离开德令哈地区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超过3天的由州纪委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州纪委书记审批;副组长和组员请假,因公离开德令哈地区由组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按月汇总后报书记和分管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了解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对纪律松懈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工作纪律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先选优和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相关链接
  海西州纪委2018年度部门决算
  海西州纪委、海西州监委行文办法(试 行)
  海西州纪委监委办公物品采购及领用制度
  海西州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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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部门:海西州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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