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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西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6日 | |||||
当事人如果对党纪处分不服向我委提出申诉,如对政务处分不服,则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委提出复审。 案件审理室在收到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申请后,由未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审理组对原来的证据等进行审核,经室务会讨论后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常委会研究,如原处分无问题,作出维持决定,如有问题则作出变更或撤销处分的决定,并按程序送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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