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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来源:海西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转,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的通知》(青办发〔2013〕34号)及中共海西州委《批转<关于进一步严肃县级及以上干部外出报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西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包括事假、病假、产假、休假、看护假、探亲假、婚丧假和因公外出等。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核备案由组织部负责。

  第四条  干部职工每月迟到、早退3次的通报批评处理,旷工3日以内的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旷工3日以上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干部职工考勤情况由组织部根据《请销假审批表》每月统计1次。同时,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对所属人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委机关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定期通报。

  第六条  干部职工离岗在德令哈地区进行公务活动或参加有关会议的,一律按规定程序履行口头请假手续,1天及以上的需本人告知组织部。因公离开德令哈或因私离岗超过1天(含1天)以上的,一律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先按规定程序口头请假并告知组织部,返回后补办书面手续。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返回后2日内未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时,副处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填写《海西州干部外出请销假审批表》,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填写《海西州纪委监委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经组织部审核、领导审批同意后,持《审批表》到办公室登记,并将《审批表》送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请销假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审批程序: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请假由书记(主任)审批;室主任、纪检监察组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巡察组组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书记(主任)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批(没有分管常委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并报告书记(主任)。分管领导不在岗时,审批权限上调一级。

  第九条  干部职工请产假、病假、婚丧假和探亲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请探亲假的,须先休当年公休假,不先请公休假的一律不得请探亲假;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销假时无法出具证明的按照事假计算。除公休假、事假外,其它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公休假不跨年度使用,年度内未休或未休完公休假但已请事假、病假(除住院治疗)的,抵消事假、病假后剩余的公休假天数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未休假补贴。

  第十条  请假人员假期结束次日上午到组织部销假,并报告批准假期的书记(主任)、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常委或委员;恰逢周末销假的,周一上午到组织部销假,周六、日不计入假期;假期结束时续假的,请假天数从第一次请假当天起算;逾期不归或不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因公外出人员返回次日到组织部登记注销,延期返回的向指派领导书面说明理由并送组织部留存。

  第十一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因公外出审批、登记、报告、备案等制度。请假期间应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机关考勤及请销假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终绩效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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