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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建立《巡察后评估制度》
《巡察抽调干部考核办法》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来源:海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提高巡察干部政治监督能力水平,激励巡察干部主动担当作为,推动全州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共海北州委研究制定出台了《中共海北州委巡察后评估制度(试行)》《中共海北州委巡察抽调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海北州委巡察后评估制度(试行)》规定,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从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四个层面,围绕巡察程序是否规范、巡察发现问题定性是否客观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工作权限开展巡察、是否严管巡察干部等内容对巡察组进行百分制评估考核。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责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巡察抽调干部分别作出约谈、诫勉处理。

  《中共海北州委巡察抽调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连续抽调满一年的巡察干部,年度考核由州委巡察办负责,考核程序为巡察干部本人对巡察期间现实表现作出自我鉴定、巡察组召开组务会议研究提出评价等次意见、州委巡察办确定初步等次意见、州纪委监委提出审查意见、州委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等同原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凡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指标。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

  上述两项制度的制定出台,有效解决了近年来巡察工作中出现的抽调干部难,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填补了以往巡察工作中不检验巡察工作成效,不考核巡察组、巡察干部的空白,为进一步督促巡察组今后更好地依纪依规依法扎实有效开展巡察工作,鼓励巡察干部热爱巡察工作,积极担当作为,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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