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程序 【字体: 刷新】【返回
审查调查程序
  经初步核实后,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构成严重违纪、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具备进行审查调查条件的案件报请批准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并向被审查调查人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送达和通报立案决定,同时制定审查调查方案及安全预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查明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将审查调查报告及忏悔材料反思材料,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按程序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形成案卷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