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诉程序 【字体: 刷新】【返回
办理申诉程序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