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诉程序 【字体: 刷新】【返回
办理申诉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不符合规定复议、复查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申诉不符合要求的,发还申诉人并限期补正;符合规定的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指定承办人审阅原案卷,必要时调查核实,部门讨论后形成复审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申诉复查部门根据会议意见办理手续,做出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