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诉程序
【字体:
大
中
小
】
【
刷新
】【
返回
】
办理申诉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党纪处分不服向我委提出申诉,如对政务处分不服,则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委提出复审。
案件审理室在收到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申请后,由未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审理组对原来的证据等进行审核,经室务会讨论后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常委会研究,如原处分无问题,作出维持决定,如有问题则作出变更或撤销处分的决定,并按程序送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