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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茫崖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市纪委常委会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权威。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纪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茫崖市实际,创造性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 市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日常工作。 (一)负责召集市纪委全会,对应由全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向全会报告工作,组织落实全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全委会监督。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上级纪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和指示精神。 (三)审议以市纪委名义向州纪委和市委请示、报告的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审定以市纪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性的文件及班子成员代表市纪委所作的报告、讲话等。 (四)研究需提交常委会决定的各党委(党组)、各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书面请示事项;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全局性的办法、方案、建议等。 (五)围绕服务于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州纪委和市委的要求,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部署,抓好落实,为茫崖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名、推荐、考察、任免干部。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党员干部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措施的处理意见,研究对涉嫌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案件和市纪委受理的申诉案件。 (八)研究加强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方面的措施。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开好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向州纪委和市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九)研究需提交常委会决定的委机关重要事项和经费使用等事项。 (十)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条 常委会议的召开和制度规定 (一)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 (二)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常委会各成员,会议材料应同时送达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常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常委会在决定事项时,应充分讨论。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事项,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讨论表决。 (五)常委会成员集体讨论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书记末位表态。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州纪委或市委报告,但常委会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六)常委会议由市纪委办公室主任记录,如不在岗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七)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议的,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会前分管副书记要严格把关,深入研究和分析论证,做到主题明确,表述精练,提出有指导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 (一)对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常委会各成员、市纪委各室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并由与决定事项有关的市纪委常委和相关室督促检查。 (二)受常委会委托,市纪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督促承办单位向市纪委报送决定事项办理情况。 (三)承办单位应将重大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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