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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选用优秀年轻干部开展县委巡察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门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委对巡察干部的规范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富有生命力的县委巡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委巡察工作的贯彻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委选用的巡察人才库中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三条  选用的优秀年轻干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乡科级以下(含乡科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政治面貌和身份不做硬性要求。

  (二)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州、县委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侧重于熟悉党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脱贫攻坚、项目立项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无违纪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选用范围:1.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者司法调查的;2.纪律处分期或司法处理期未满的;3.纪律处分期或司法处理期已满,但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选用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选用程序:

  (一)通过组织推荐、择优选用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二)资格审核。县委巡察办将备选人员名单交县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员资格及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核。

  (三)人员入库。依据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反馈意见,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巡察工作人才库名单。对入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1次调整补充。

  (四)制定计划。县委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根据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巡察工作的初步人选。

  (五)确定人选。县委巡察办将确定的初步人选提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最终确定选用干部开展巡察。保障选用干部开展至少两轮巡察,巩固巡察工作基础,提升巡察工作质效。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选用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期间,脱离原单位,驻县委巡察办工作,统一由县委巡察办管理,不再安排原单位工作任务使选用干部能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

  第六条  巡察期间,所在巡察组组长具体负责工作任务分配。选用干部是中共党员的,编入所在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参加临时党支部组织生活。不是党员的,按规定参加巡察组组务会。选用期限根据每轮巡察工作需要随机确定,巡察结束后选用人员回原单位,选用期间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单位。

  第七条  按照“充实巡察力量与培养锻炼干部双促进、双提升”原则,选用期满后,选用干部写出书面总结,报县委巡察办审阅。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选用干部的政治表现、组织纪律以及巡察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给出书面鉴定。对在巡察工作中表现优秀、能力突出的干部,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八条  选用干部要将参加巡察工作作为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的良好契机,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全面提升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能力水平,严格执行《门源县委巡察组工作规则》《门源县委巡察组成员岗位职责》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巡察人员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  对因身体情况、工作需要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按程序结束选用或更换人选;对作风漂浮、只挂名不履职或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县委巡察工 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退回原单位并取消其巡察干部人才库人选资格,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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