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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巡察办为县委工作部门,是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政治建设,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州委、县委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承担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委、县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州委、县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县委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中央、省州委、县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担统筹推进全县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县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 (二)研究提出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选配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抽调; (二)协调配合县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县纪委监委、县政法委等机关和县委组织部、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四)协调涉及乡镇党委、县直有关部门党组织巡察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承担指导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县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审核县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等材料; (三)对县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县委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会同县委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汇总巡察成果“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情况。 第九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二条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任免、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巡察办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按照县纪委监委上下班工作考勤制度进行考勤和请销假、年度休假等。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扩大会、全室干部会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州委、县委、领导小组、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县委、领导小组和领导同志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对重要事项的处理,研究干部人事建议和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任办公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二)主任办公会扩大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巡察组副组长及室成员参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州委、县委、领导小组、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民主推荐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全室干部参与的事项等。 对会议确定的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抓紧办理并及时做好请示汇报。 第二十条严肃会风会纪。因故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应提前向主任、副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州委、县委、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安排(通知);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县委或县委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县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对性质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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