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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峻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7日 | |||||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生根,加强和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章程》《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章制度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办理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职责,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年计划季安排月报告周落实制度。 第二条实施对象是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巡察办全体干部职工。 年计划制度 第三条围绕县委、州纪委的安排部署及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事项,严格按照县纪委全会报告提出的政治建设、制度执行、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分阶段推进工作,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巡察办量身定作精细化、具体化、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按时限按要求完成。 第四条年度工作计划,涉及机关的重要工作、大型活动的组织情况,需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各类重要工作动态信息等,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领导报告;机关其它各类重大事项需向县委、县政府和州纪委监委报告的,由委主要领导负责报告,其它人员一般不得越级报告,如遇紧急、突发事件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年度工作要点计划的运行和完成情况,上级领导和机关交办落实事项以及与机关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信息,都必须及时向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及时报告,便于领导掌握全局、指导工作和正确决策。 第六条年度工作计划要简明扼要、具体明确、有预见性、有针对性、分阶段,确保各项工作推进有序、开展有力,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年度工作计划时间为县纪委全会召开后第二周,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季安排制度 第八条本季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次季度工作安排;交流本季度工作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提出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措施。 第九条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巡察办及时将季度重点工作具体安排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及进展情况以口头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促工作落实,对已落实的工作予以销号,到完成时限仍未能销号的,办公室将进行督办,督办2次后仍未能在督办时限内销号的各室工作具体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向作口头说明;经3次督办仍未能销号的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 第十条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本季度工作总结,也可提出对县纪委监委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季度工作安排时间为次季度首月第一周,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月汇报制度 第十二条每月定期召开县纪委常委会,由各室对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题汇报,提出下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计划,报办公室汇总梳理归纳,各室及时编报每月工作动态;办公室对每月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日常台账式管理,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巡察办汇报本月工作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汇报时可口头汇报与书面汇报相结合,汇报结束后,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对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上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进行总体评价并对当月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需要跨月完成的工作注明当月完成的阶段性情况及跨月完成工作的原因;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限的书面说明具体情况,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第十第十五条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分管领导及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工作完成清单报送内容要重点围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范围内,所报送的工作清单要具体、量化、详实、可操作。 第十七条月工作汇报时间为次月第一周周三学习例会,若遇特殊情况可调整。 周落实制度 第十八条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每周三上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由书记、副书记或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干部职工。 第二十条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主要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交流、检查、督促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工作;研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宣布有关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要求全体同志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办公室说明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做好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会议记录,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通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 作。各室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重点工作与中心工作,经常性工作与阶段性工作的要求,列出一周重点工作完成清单和下周重点工作计划清单。 第二十四条各室主任(负责人)对具体落实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对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单进行督促。 第二十五条工作要点在每周三的机关全体干部会议上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要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办理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凡属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和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在分管常委的领导和协调下,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予以完成,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误时误事。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在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做到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 第二十九条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及领导批示,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常委会议、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各分管副书记、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巡察办按照分工分别对各承办人员进行督查,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事务的组织协调和办理落实;本机关发文、收文事项的办理落实按各自职能分工及领导的批示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病有事必须请假。乡镇纪委书记实行外出请假双报备制度;机关干部请假1天的,由各室主任审批,请假2至3天的经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审批;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巡察组组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由书记审批。 第三十一条请假者假满后要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其中因公请假外出的应主动将外出情况向准假领导汇报。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并续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后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等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为天峻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各乡镇纪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以及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之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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