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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巡察新都暑新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通过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结合兴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汇总、管理和上报问题线索 第三条巡察发现问题线索需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分类和处置。 第四条巡察组要将通过多层面、多渠道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及时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报。 第五条巡察组根据巡察线索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分别纳入突出问题或问题线索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及时上报。 第六条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巡察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下列问题线索应当移交县纪委监委: (yi)违纪线索明确、违纪事实清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和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反映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顶风违纪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 (五)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 (六)反映部门工作的问题线索,不涉及干部个人问题的。 第八条下列问题线索应当移交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 (一)违纪事实较为明显、但违纪性质较为轻微,反映事项具体、情节简单,通过谈话能够弄清事实的; (二)反映的线索已经调查处理过的; (三)同一类问题线索重复举报的; (四)反映被巡察部门或单位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到位的; (五)党性观念弱化,组织意识淡薄,政治立场动摇的线索;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成效不明显的; (六)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七)开展党的政治生活不规范的; (八)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的; (九)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线索。 第九条不予办理的: (一)已经过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审查初核了结的; (二)无法核查的; (三)被反映人已去世、失踪的; (四)其他无法办理的。 第十条其他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其他事项,巡察办应建立台账,加强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试行)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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