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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政策措施,强化各县、各部门、各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责任,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达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比率、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等,未按要求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三)发生群体性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应监管未监管,应查处未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中,考核等级为C级,约谈后未制定整改措施,或制定了整改措施而未落实的。 (六)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发生后,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阻碍、干扰调查的。 (七)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影响督查效果,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 (八)其他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造成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州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由州纪委监委直查直办。 第九条 州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调查、督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本级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第十条 对屡次(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发生涉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较大影响欠薪事件,依法依纪追究该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州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发生后,各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扰调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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