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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纪委全委会工作规则
来源:共和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共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综合共和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共和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省州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凡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切实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五)坚持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制度,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当向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坚持在《宪法》《党章》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对中央、省州县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二)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安排部署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县纪委常委会及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选举产生县纪委常委、书记、副书记,报县委批准。

  (五)对县纪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向州纪委和县委报告工作。

  第三条县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召开时,报请县委批准后召开。全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

  (一)县纪委全委会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县纪委常委会确定需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二)县纪委全委会由县纪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各乡镇、部门(单位)的意见;

  (三)县纪委全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县纪委各委员;

  (四)对于县纪委全委会的议题,县纪委委员会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站在全县工作高度,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县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会议。县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该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县纪委全委会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解决问题前,应经过充分讨论。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委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七)县纪委全委会通过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及时传达公布。未经会议批准,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条 凡属县纪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县纪委委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县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全委会没有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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