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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楠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
来源: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0日
  
  李楠,女,蒙古族,1984年11月生,内蒙古赤峰人,2014年10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2014年10月任大柴旦行委司法局出纳(科员)。

  经调查,李楠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等问题。

  1、李楠任大柴旦行委司法局出纳(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大柴旦行委司法局公款244125元归自己使用(在三个月内归还203325元,超过三个月归还40800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李楠利用职务便利,向其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及家属陈金秀等7人借款共计247720元(已归还33720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纪律规定。

  3、李楠利用担任大柴旦行委司法局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大柴旦行委司法局公款38330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纪律规定,并涉嫌贪污犯罪。

  鉴于其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错悔罪,主动退赔违纪违法所得,到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且违法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大柴旦监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楠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本决定自2019年7月1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或上级监委提出申诉。本决定自2019年7月18日起生效,处分期至2021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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