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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久治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3日 | |||||
| 第一条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更好地履行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守案件秘密,遵守保密纪律,并同泄漏案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条 办案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案件内容,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案件内容,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案件内容,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案件内容,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案件内容;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所办理的内容;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案件内容;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案件资料; (九)不携带案件材料和办案设备参加与案件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认真做好案件保密的管理工作。办案人员在案件材料的撰写、传阅、阅读、承办、保管、归档、借阅、移交、上报和报送销毁都必须按规定严格遵守执行。 第五条 复印案件资料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六条 对案件资料的保管,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知情范围。 第七条 案件查处期间办案人员不准将无关人员带入办案区域。离开办案区域,应将案件资料锁入抽屉或文件柜中,不得摆在桌上,门窗必须关闭,桌柜上锁。 第八条 起草、打印案件材料过程中用过的草稿纸、废件等必须及时销毁,不得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第九条 销毁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物品时要列出清单,批准人、监销人、销毁人签字后,由专人送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完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条 要为检举、控告人保守秘密,不准将检举控告信件交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材料、证明材料泄露给被检举人和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讨论案情时,严格按照案件编号称呼,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也要进行编号。 第十二条 案件查处过程中,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案件进展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留置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审查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调动、离职和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办的案件资料和需要销毁的工作笔记本等移交清退,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第十六条 办理完毕的案件及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材料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他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案件查处时由组长分配具体工作和任务,办案成员应认真履职尽责。 第十八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要依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制度经2019年4月23日县纪委第三次常委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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