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滕佳材书记在共和贵德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效规范各类谈话程序,提升谈话实效,积极推动“咬耳扯袖”的常态化,努力把日常监督抓实抓细,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防范违纪违法关口前移,海南州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为全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提供了指南。
《实施办法》明确了全州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或诫勉。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提任和转任重要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实施办法》按照情节的轻重,将谈话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明确了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的含义及谈话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规定了14类应当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6类应当进行廉政警示约谈的情形,12类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的情形,以及相应的谈话程序和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实施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部分党组织和乡镇纪委存在的不想用、不会用、用不好“第一种形态”的问题,通过明确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督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