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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闫志鑫政务记大过处分的决定
来源:门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闫志鑫,男,回族,1992年12月生,青海门源人,大专文化程度,2014年11月参加工作。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在阴田乡派出所工作;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2018年4月至今在县公安局青石嘴中心派出所工作。

  经调查,闫志鑫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2019年2月5日,青石嘴镇下吊沟村村民米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青石嘴派出所民警闫志鑫主办、铁某某副办,该案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侦查后对其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3000元。2021年3月,门源县公安局在保证金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米某某盗窃一案保证金未退回给当事人,青石嘴派出所及时安排案件主办民警闫志鑫进行核实,但在核实中发现该案并未移送起诉。

  闫志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在履行完移送审查起诉审批手续后,未在法定期限将该案件移送至门源县人民检察院,致使案件严重超期,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21年7月21日,第十七届纪委第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志鑫政务记大过处分,并撤销2021年4月26日生效的《关于免予闫志鑫政务处分的决定》(门监〔2021〕11号),生效日期不变。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处分期至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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