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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责
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日
  
  根据《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对照党中央、省、州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责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组长负责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履行县委巡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和全县巡察工作领导指导责任。其职责是:

  1.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察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省、州委决策部署,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2.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等重要工作,审议有关重要制度机制;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发现重大问题整改及成果运用的处置意见;听取巡察整改和日常监督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3.统筹谋划并组织完成一届县委任期内巡察全覆盖和全县巡察上下联动。

  4.组织、参加巡察动员会和集中反馈会。

  5.加强对全县巡察工作的领导指导,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6.推动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促进巡察与其他监督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

  7.其他应由组长负责的工作。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不在岗位或受组长委托,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代行组长职责。其职责是:

  1.协助组长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2.推动建立完善巡察监督与组织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把巡察工作和组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用好巡察成果。把巡察工作情况作为县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推动落实党中央和县委关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选配的有关要求,选优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

  4.推动建立新提拔科级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机制,在巡察中发现、培养、锻炼干部。

  5.组织、参加巡察动员会和集中反馈会议。

  7.其他应由副组长负责的工作。

  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职责

  (一)县纪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作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1.履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做好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参加巡察动员、反馈和巡察有关会议、活动,参与研究有关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2.负责县纪委监委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开展日常监督情况和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进展情况,并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3.负责巡察机构在编干部的选配、交流、使用和职务晋升等工作,按要求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巡察。

  4.负责将巡察干部培训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着力提高巡察干部的政治把握能力和专业水平。

  5.对巡察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和业务指导。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纪委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书记作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1.履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做好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参加巡察动员、反馈和巡察有关会议、活动,参与研究有关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2.负责督促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做好巡前情况通报、重要问题会商研判、政策咨询、协助核查等工作。

  3.组织推动县纪委监委相关课室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定期向县委巡察办反馈处置情况。

  4.对巡察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和业务指导。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委组织部负责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作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1.履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做好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参加巡察动员、反馈和巡察有关会议、活动,参与研究有关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2.负责巡察干部的选配、抽调工作,注重选派一定数量的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大对巡察干部激励力度。

  3.负责督促县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做好巡前情况通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核查等工作。

  4.组织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5.负责县委组织部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方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开展日常监督情况和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进展情况,并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6.负责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纳入组织部领导干部培训班次课程,教育、引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巡察监督。

  7.对巡察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和业务指导。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委巡察办主任作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1.履行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职责,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办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2.组织研究起草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每轮巡察工作方案,筹备召开巡察工作有关会议,确保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巡察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巡察各环节工作,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

  4.协调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统筹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负责巡察机构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加强调研指导、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

  6.统筹推进巡察联动,抓好巡察指导督导,督促落实巡察工作报备制度。

  7.负责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巡察干部(含抽调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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