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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兴海县纪委全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综合兴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兴海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省县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切实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五)坚持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制度,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当向各乡镇党委、乡镇纪委和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县驻县各单位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坚持在《宪法》、《党章》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对中央和省县县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二)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安排部署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 (三)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县纪委常委会及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选举产生县纪委常委、书记、副书记,报县委批准。 (五)对县纪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向州纪委和县委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召开时,报请县委批准后召开。全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 (一)县纪委全委会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县纪委常委会确定需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二)县纪委全委会由县纪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各委会的意见; (三)县纪委全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县纪委各委员,会议相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四)对于县纪委全委会的议题,县纪委委员会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站在全县工作高度,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县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会议。县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该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县纪委全委会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解决问题前,应经过充分讨论。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委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七)县纪委全委会通过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及时传达公布。未经会议批准,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条 凡属县纪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县纪委委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县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全委会没有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兴海县纪委书记专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海县纪委书记专题会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县纪委领导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书记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专题会由书记和副书记组成,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三条书记专题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代替纪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不得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书记专题会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酝酿干部推荐、提名、任免事项; (二)听取对有关案件调查和审理意见的汇报; (三)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讨论,对阶段性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 (四)听取其他主要工作汇报。 第五条提请书记专题会讨论的事项,应充分酝酿,意见分歧大的事项应当缓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六条 书记专题会讨论的事项,有保密要求的,参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密。 第七条 书记专题会讨论的议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常委提出,并由书记最终确定。 第八条书记专题会会务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书记专题会酝酿讨论的事项,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本规则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海县纪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效发挥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组织协调作用,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县纪委全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县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并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建议。负责县纪委全委会决定、决议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的监督; (二)组织实施省州纪委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审定以县纪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县纪委领导同志代表县纪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四)对各乡镇党委、纪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的书面请示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命和奖惩,并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六)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州纪委监委和县委报告或请示; (七)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有关党组织、乡镇纪委和党员、群众对县纪委常委会及其他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按规定向县委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研究审议执纪审理工作; (九)对必须由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由县纪委书记召开并主持,也可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开并主持。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根据需要,县纪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县纪委书记确定或委托副书记确定。县纪委常委和有关部室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县纪委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请县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定。 第六条县纪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常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七条 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县纪委书记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县纪委常委会在决定事项时,应充分讨论。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命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一次常委会再进行讨论表决。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常务会,发一期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县纪委书记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报送县纪委各常委、监委各委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以县纪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县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须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县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纪委常委会议的,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反的言行。 第十三条 常委、委员代表县纪委监委发表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一般须经常委会(监委会)讨论通过。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讨论文件,事先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具体意见,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表达简练,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送县纪委各常委,以便各常委准备意见。 第十四条 对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常委会各成员及各科室必须坚决执行,并由县纪委常委按照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受常委会委托,县纪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督促承办单位在会后15日内向县纪委报送初步办理情况。 一、问题线索了结审核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实际,现制定兴海县纪委监委问题线索了结审核专题会议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问题线索了结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予以了结处置的问题线索; (二)承办部门对予以了结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形成的审核报告连同相关工作记录、谈话对象作出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呈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纪委监委问题线索了结审核专题会议; (三)问题线索了结审核专题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案管、信访和线索承办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参加。专题会议形成处置初步意见,由承办室逐级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后作出相应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了结审核专题会议; (五)专题会议主要审核被函询人是否对函询的问题全部做出合理说明,对被函询人予以否认的具体问题,是否存在明显可疑之处。对初步核实后建议了结的,重点审核问题线索是否全面核实,主要问题是否已经查清,是否存在漏项;初核查证的事实是否明显涉嫌违纪,建议予以了结理由是否充分;初核后认为反映问题线索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现有证明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疑点,查证方法是否明显不妥;初核工作中是否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等等; (六)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七)专题会议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记录; (八)州纪委监委转办、交办的问题线索予以了结处置的,由县纪委监委问题线索了结审核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后上报州纪委监委。 二、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排查工作,确保线索处置更加科学合理,促进线索管理评估工作机制化、规范化、不断提升线索的使用质量和初查成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兴海县纪委监委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专题会议制度。 (一)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台账后,按乡镇和科室组,提出分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依程序移送相关科室做初步了解,承办室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研判,在30天内,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重大特殊问题线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反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研判形成初步处置意见,提交纪委监委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分送相关承办部门办理; (二)承办部门应当每10个工作日汇总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信访部门通报; (三)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专题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线索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由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门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四)特殊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专题会议; (五)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专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六)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专题会议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记录,并建立专门台账督办落实。 三、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努力提高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执纪审查调查工作质量。不断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审理和移送起诉工作的集体研究、审核把关,保证执纪监督监察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兴海纪委监委执纪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制度。 (一)执纪审查专题会主要对符合立案条件、需要采取留置等重要审查调查措施、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后的纪律处理建议和问责、移送审查起诉等事项进行专题研究; (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办理的严重违纪涉嫌职务违法审查调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是否采取留置措施等;一般性违纪职务违法案件的审查调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领导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 (三)专题会议议题本着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根据每次会议的时间、议题数量等情况适量安排; (四)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纪委监察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调查室负责人、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五)特殊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审查调查专题会议; (六)专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讨论,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七)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案情。承办案件的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和制发必要的会议纪要,同时做好议定事项的跟踪落实和督促检查; (八)会议议题由承办案件的室收集上报,或者由纪委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提出建议,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 (九)各相关承办部门提前将会议议题及汇报材料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并作好汇报材料的印制准备。经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同意提交执纪审查调查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将议题名称、汇报人、列席范围等书面报办公室,并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做好汇报准备,议题汇报由提出议题的承办部门负责; (十)专题会议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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