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市州子站 > 其他 > 新闻细览 | 【字体:大 中 小】【刷新】【关闭】 |
|
|
|
|||||
来源:海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4日 | |||||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北州纪委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总结;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办案安全、信访稳定、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落实;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重要干部任免包括:干部选拔、推荐、调整、奖惩;州级以上表彰奖励人选的推荐;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工作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重点建设和投资项目计划;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施基本建设、修缮、采购等;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六、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大宗物品购置和资金支付,及单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各类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七、凡须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提交会议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八、领导班子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组成人员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意见。会议应形成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态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责任、责任人员等。 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班子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十、本制度由州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相关链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