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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何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0日
  
  何波,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四川邻水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7年1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任大柴旦工委机要局局长,现任大柴旦行委审计局局长(正科级)。

  经审查, 何波同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2017年12月29日,时任大柴旦工委机要局局长何波安排单位会计、出纳以虚开办公耗材发票方式套取公款10400元,以福利名义平均发放给其本人及会计、出纳。

  何波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九大后,仍顶风违纪,采取弄虚作假方式给干部发放福利,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本应严肃处理,鉴于何波主动投案,在调查期间,何波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诚恳认错悔过,对所犯错误认识比较深刻,且能积极上缴违纪违法所得。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2019年11月13日中共大柴旦工委第21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3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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