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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治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3月4日 | |||||
第一条 召集县纪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条 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州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县纪委全会决议决策。 第三条 研究讨论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研究审定向州纪委监委,县委报送的重要工作报告,县纪委的重要文件和县纪委领导同志代表县纪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 第五条 审议县委工作部门、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和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的审理报告。 第六条 讨论乡镇纪委、委机关各科室、县委巡察机构和各派驻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七条 研究我委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反腐败工作,群团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维稳等工作中约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 研究决定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共他事项。 第九条 书记主持常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常委会工作负主要责任。副书记、常委按照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在分管领域履行好 “一岗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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