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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
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兴海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县委巡察工作。

  第三条被巡察乡镇(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协调配合

  第四条被巡察党组织在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通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二) 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新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 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党组)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组织人事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会议;

  (四) 组织起草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和纪检、组织人事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 准备党委(党组)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若干措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述责述廉材料,以及巡察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 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向巡察组汇报党委(党组)工作情况;

  (二) 起草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报巡察组组长把关后经县委巡察办审核在县新闻媒体播发,向社会公布;被巡察乡镇(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布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三) 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巡察工作动员会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察办负责同志、巡察组组长的讲话和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表态讲话,下发下属各单位。

  条七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 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 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 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汇报会和相关座谈会;

  (四) 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 配合巡察组到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六) 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要选派业务熟悉、信访经验丰富的同志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七) 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 拟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 被巡察乡镇(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 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乡镇(单位)外出的情况;

  (五) 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若干措施和“四风”等方面问题线索,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巡察结束后集中向巡察办报备。

  第十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 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

  (二) 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三) 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巡察组向单位领导班子反馈的意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被巡察单位发至下属各单位。

  (四) 会同巡察组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按程序报巡察组组长、巡察办审核后在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 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 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报送巡察办。

  第十二条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第十三条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巡察办。

  第十五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

  向党内通报采取党内文件形式,被巡察单位要发至下属各单位。巡察整改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内容外,其他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反馈情况新闻稿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第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县委巡察专项检查和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被巡察乡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乡镇(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 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 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 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 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若干措施、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组织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会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中共兴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中共兴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 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的规定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贵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贵南县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贵南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