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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市纪委监委制度
来源:同仁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目  录

  1.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2.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3.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制度

  7.司助人员及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8.卫生管理制度

  9.民主集中制制度

  10.一个不直接分管” 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现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党务公开

  1.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定、决策、责任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2.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及职责。

  4.对干部的考核考评考察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

  6.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情况。

  7.重要情况通报和重要事项报告及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9.党员发展、积极分子培养考察、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

  10.其它公开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

  1.委机关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年度工作任务分工,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3.委机关日常考勤考评情况。

  4.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财务公开

  1.单位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

  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财务及财产管理制度及管理情况。

  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形式及范围

  (一)公开形式

  1.公开专栏:适时向全局干部公布公开内容。

  2.会议:通过常委会议、干部大会等形式通报重要情况,公开重大决策。

  3.通过文件形式进行公开。

  (二)公开范围

  委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

  三、公开时间

  (一)固定项目工作一年一公布;

  (二)一般项目工作半年一公布,一季一公布或一月一公布;

  (三)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布;

  (四)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以保证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经常性、持久性。

  四、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委主要领导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常委会审核批准。

  五、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六、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

  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七、委机关党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八、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自己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进一步推动我委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范围

  1.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委机关支部纪检员在党支部领导下,协助委机关党支部抓好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我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监督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机关各科室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4.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省、州、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领导和组织我委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搞好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四风”等各项工作,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严肃“选人用人”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凡购买属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应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办公室提出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购置。

  2.所购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要统一管理,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验收、上账、入库、登记、领用、统计。

  3.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应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说明原因,属个人责任的,应按原价赔偿。

  4.各室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不得乱拿乱用,更不能化公为己。如发现有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属管理不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应交回办公室,并作核销登记。

  6.固定资产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及时反映盘点清查结果。

  7.各室所需办公用品到办公室领取。

  8.调离和退休人员,应将领用的固定资产完整地交回办公室核销,凭核销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适应经济要求,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

  1.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2.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3.做到账证、账表、账实相符。总账、明细账、银行账、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

  4.现金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

  5.配合支持领导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及数据。

  6.按时定向财政、审计报送月报及年报。要求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7.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8.委干部在省内外出差、考察、学习时,财务人员按预期费用预支现金,回单位后,在一月内结清。

  9.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时间、事由、目的地、人数等。车辆修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档案法》和县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查阅人单位的介绍信,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能查阅。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

  2、查阅档案资料,应保护档案的完整,不得拆散案卷或抽去其中张页,不得在文件上划线、打叉或涂改,不得污损案卷。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档案,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的,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

  3、委各科室年终做好档案的装订、立卷后,于次年的2月底前送档案室归档管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4、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5、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及通风等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严禁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6、销毁保密档案文件,须按保密规定和销毁档案的工作程序进行。

  7、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所保管的档案和资料清点移交,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消防安全制度


  

  1.坚决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办公大楼的安全。

  2.组织消防知识业务学习,提高消防技术,提高自救能力。

  3.每半年对职工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火灾或延误报警,失去战机,必须严肃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电源、火源的管理不善是最大的隐患,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检查、维修、防范。

  6.大楼的各个灭火器,是防火、救火的重要设施,消防器材不得擅自动用和借用,做到定期维修,保持常年完好。

   


  司助人员及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和司助人员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确保准时准点、确保干净整洁,保证本委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车辆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日常车辆调度、管理、出勤登记,提出车辆维修意见,办理车辆验证手续,处理违章肇事,开展司助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等工作。

  第二条  坚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单制,并说明用车事由、去向、人数和时间,便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切实保证机关公务用车。

  第三条  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和外单位用车,周末及节假日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条  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司助人员凭卡加油,需现金加油的,须征得办公室同意。每月底,财务人员审核用油情况,发票报销须由财务人员审核后,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过路费报销实行一次一表、一月一报,不得累积多张票据一表报销。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司助人员要爱护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定,确保车辆达到规范行驶标准。平时要坚持勤检查,勤擦洗(清洗费用单位每月报销四次),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七条  车辆修理实行申报制度,由司助人员提出维修申请和修理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和主管领导同意后前往维修厂修理,维修票据报销时须附维修清单。不按程序擅自修理车辆的,其修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不能乱停乱放,并细心检查门锁、火患等,如发生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一切后果由司助人员自负。

  第九条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司助人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严禁疲劳、酒后驾驶和违章行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事故对司助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凡酒后开车或私自出车而肇事的,除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个人因伤残而支付的医疗费用等自理。

  第十条  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助人员必须及时如实向办公室汇报,同时报知交警、保险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助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按时上下班,有出车任务时,须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司助人员请、休假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司助人员请(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必须出车的,由办公室主任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指定一名本委内有驾驶执照且有一定驾驶经验的工作人员或借用其他单位司助人员驾驶公务车辆,未经上报同意的不得私自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司助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政治纪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二条 卫生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与分片包干相结合的执行。

  (一)机关公共区域卫生,由门卫进行打扫。包括负责院内花草树木的修剪浇灌和机关院落、围墙、办公楼门厅楼梯和一楼大厅门窗卫生以及所有卫生间的清扫工作,保证公共卫生区域内干净、整洁,无杂物。

  (二)二楼、三楼办公楼区域门窗和各办公室室内卫生实行各室承包制。楼道外墙窗户由相对应的各室负责定期清理,室内包括地面、办公桌、设备卫生、墙面及门窗等卫生;会议室门窗卫生由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室卫生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当日会议由办公室秘书通知当天值日人员做好卫生检查、清理工作,会议室内必须保持摆放整齐、桌面干净,地面清洁。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状态。

  (四)遇有下大雪等情况,院内卫生由委全体干部集体进行清理。

  (五)单位盆栽及花卉统一放置,个人工作区域禁放个人物品及花卉,以保持办公区域整洁统一,各室门前花卉养护由各室负责,如有损害,请自行补上。

  第三章 卫生标准

  第三条 办公室内外无蛛网,做到屋顶、墙面、地面整洁干净,门窗、玻璃桌、柜面净亮,办公用品和资料的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 楼道、楼梯扶手、地面经常保持清洁、锃亮,无痰迹、水迹,无烟蒂、杂物。

  第五条 不锈钢护栏、门窗、保持光亮,无灰尘污垢。

  第六条 卫生间地面、墙面、隔板、洗漱台、墩布池、蹲便池、窗台和门帘保持清洁,杜绝陈旧性污垢、污渍,杜绝臭味、异味。

  第七条 院内保持干净、无杂物,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做到整齐划一。

  第八条 会议室要求地面整洁,桌子、座椅保持干净并摆放整齐,会议室各个角落干净卫生、无灰尘,会议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摆设烟灰缸。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各室对环境卫生实行自查,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每季度进行1-2次联查,随机抽查视情况酌定。

  第十条 联查时按得分情况排出名次。连续2次列最后一名,或累计最后一名4次以上的,年终取消先进科室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卫生执行情况的日常安排、督促、协调和监督检查。

   
民主集中制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制度。

  1.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省委、省纪委、州委、州纪委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在我委的贯彻落实。

  2.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本委重要工作研究部署,党员干部处分,班子成员调整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常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3.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研究本委重要事项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广泛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和决议,并付诸实行。

  4.常委“一班人”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解决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以积极的态度参加讨论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实行。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党的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检讨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诚恳接受批评,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不断增强班子团结。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纪法规,特制定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一)“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限,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推荐、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3.“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项目及招标组织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负责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得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制度,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业务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

  (二)“末位表态”制度

  1.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岗位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2.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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