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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
来源:果洛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各类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

  一、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1.购买办公用品,应坚持必需、少量、节约的原则,统一由办公室办理。

  2.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3.外出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会议或活动,除通知规定食宿自理之外,一般不报销出差补助及食宿费,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伙食补助费,由机关车辆接送的不再报销交通费。在州府所在地(大武镇)指导、检查工作或作短时间调查研究等,不报销出差补助。出差返回后,应于10日内如实填写凭证报销。

  4.省内外差旅费按《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果政办[2019]81号)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含培训)、外出调研和办案,应以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同意的会议(培训)通知、文件或相关依据为核报差旅费的附件;出差期间非公务活动延误回程日期或绕道回程的,只核报直线回程的交通费和具体公务活动期间的出差补助,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5. 严格“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公务接待事前需列接待日程,并填写《州纪委监委公务接待审批单》作为核报费用的附件。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要做好电话记录等通知,并按程序予以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6. 严格财务手续。费用报销做到报销凭证规范,报销金额符合标准,审批手续符合要求,对不合规定、数字不准、品名、数量、单价不清、公章模糊、无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的发票,以及差旅费报销凭证中交通、住宿记载与批准往返的起止时间、地点、价目不符者,不予报销。

  二、经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为: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制经费支出审批单并签名、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查(巡察办经费支出由巡察办专职副主任审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报销票据均应有经办人、审查人和审批人签字。审批权限为:10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州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一)差旅费(含培训、办案产生的费用)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办案,差旅费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二)培训、会议费审批。举办培训和召开各类会议前,由相关部室提出方案,办公室编制预算,报办公室分管领导签批后办理。

  (三)打印或印刷费审批。打印或印刷各种文件材料一般由各室完成,统一在机关文印室印刷,一般不准外出打印、复印或印刷文件材料,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在政府采购定点进行印刷。机关报刊资料的征订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订或购买业务性比较强的资料或书籍,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办公室分管领签批后办理。

  (四)办公用品类、服务类采购审批。工作中有采购需求的,相关部室或工作人员事先填制《果洛州纪委监委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办公室编制预算后,按如下规定签批和审批:

  1.办公采购预算在100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后办理。

  2.办公采购预算在10000元以上的,由州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办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五)工程类采购审批。工程类采购事先由办公室编制预算,经州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属政府分散采购或非政府集中采购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组织实行。属政府集中采购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公务接待费审批。公务接待实行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经办人员根据对方公函或电话记录等事先填制《州纪委监委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办理。

  (七)车辆费用审批。公务用车使用、车辆维修、保养等,事先由驾驶员或相关部室填写《州纪委监委车辆维修审批单》,办公室编制预算,10000元以下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办理,10000元以上由州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办理。费用报销时,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八)其他按规定执行的经费支出审批。可编制预算的由办公室事先编制预算,按规定签批后办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二)财务人员按会计制度和本制度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列支。经办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业务。

  (三)任何人不准借用公款。因公出差或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当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或由本人先行垫付,后按票据进行报销。

  (四)要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对外业务活动和报销的款项应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或条件不允许时,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现金。

  (五)会计每月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经费活动情况,每半年由分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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