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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海晏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海北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晏县反腐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反腐败、查处重要复杂案件、预防职务犯罪、经济责任审计四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 协调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相关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具体承担办公室职责,承担涉及反腐败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县检察院承担涉及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审计局承担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落实中央纪委、省、州、县委反腐败工作部署和查办案件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州、县委领导对查办重要复杂案件的批示精神。

  (三)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复杂违纪违法案件。

  (四)协调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五)组织协调全县反腐败和查办重要复杂案件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承担反腐败任务的落实情况。

  (七)向县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小组会议的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发以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管理等任务。

  (二)负责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案件的跟踪督办。

  (三)负责有关案件办理的日常协调、沟通。

  (四)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公、检、法等机关重要案件的跟踪督办。

  (五)负责落实协调小组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方式

  

  第六条 协调小组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组织协调:

  (一)全局工作的组织协调。涉及全县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需组织全县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的重特大案件,重要复杂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协调会议,集体研究商定。

  (二)重要案件的组织协调。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复杂案件,跨地区、跨行业、跨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或案情复杂、查处难度大,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办的案件, 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措施。

  (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需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或提供支持帮助等事项,根据办案实际需要,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协调会议商议,或委托负责分管案件检查的县纪委副书记召集相关成员,协调解决。

  (四)重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和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协调小组组长安排,负责重点工作的协调、沟通和重点案件的督办。

  (五)任务落实。经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实施意见、工作安排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交办有关事项,但应当做好记录备案,事后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案件移送

  

  第七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重要案件和案件线索按管辖权移送办理制度:

  (一)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同有管辖权的机关取得联系,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移送。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及司法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或先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共同抽查,或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后,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情况,提供或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三)法院在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后,应当将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及时送达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后,有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结案后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提供或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渎职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提供或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五)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情况,提供或复制相关案件材料,或者商请审计机关协助办理。

  (六)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违纪行为或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提供或复制相关材料。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情况,提供或复制相关材料。

  (七)执纪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侦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县管干部有严重错误,或群众反映较大、问题确实存在并一时难以查清,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及时向协调小组组长报告并提出停职、调离、免职或调整职务等处理建议。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报请县委同意后,向县委组织部送达书面处理意见。

  (八)移送案件材料主要包括:《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登记表》;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初查收集的主要证据;已经处理结案的案件,提供已生效判决、裁定或处分、处罚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九)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后,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处理,审查结束后将办理情况通报移送单位。

  第八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联络人员,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小组成员或联络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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