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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兴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
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的规定
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有关情况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兴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和县纪委书记参加。

  第三条  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的具体事项:

  (一) 县委每轮巡察综合情况及巡察全覆盖任务完成情况;

  (二) 被巡察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 涉及县管领导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

  (四) 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向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部门、被巡察乡镇(单位)党组织移交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的程序和要求:

  (一) 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 报告的议题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办公室核发会议通知;

  (三)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律现场发放、会后收回;

  (四) 除指定参会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参会。报告问题与参会人员有关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五) 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六)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材料和讨论的意见,由县委巡察办负责整理,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县委书记(组长)审定,并按规定及时报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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