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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有关情况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兴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和县纪委书记参加。 第三条 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的具体事项: (一) 县委每轮巡察综合情况及巡察全覆盖任务完成情况; (二) 被巡察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 涉及县管领导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 (四) 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向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部门、被巡察乡镇(单位)党组织移交的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的程序和要求: (一) 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 报告的议题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办公室核发会议通知; (三)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律现场发放、会后收回; (四) 除指定参会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参会。报告问题与参会人员有关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五) 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六)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材料和讨论的意见,由县委巡察办负责整理,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县委书记(组长)审定,并按规定及时报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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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 | |||||
中共兴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 |||||
县委第八轮巡察第一巡察组关于对县政协办 开展巡察情况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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