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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树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日 | |||||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委关于建立容错机制的部署要求,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营造玉树市良好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情形,党组(党委、党支部)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予以整改和纠错纠偏,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容错纠错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实事求是。 (二)支持实干、鼓励创新。 (三)严格甄别、区别对待。 (四)客观公正、审慎稳妥。 (五)有错必纠、立行立改。 第五条 容错纠错坚持把握以下标准: 实施容错纠错应当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结合不同阶段不同情况,认真研判当事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评价干部,坚持把握“六看”标准,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六条 凡当事人出现失误错误受到追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民生工程实施中, 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按规定程序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五)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六)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大胆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八)在处理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和损失的。 (九)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中,因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预审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十)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第七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以下方面同样看待、不受影响: (一)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评先评优、褒奖激励。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有影响期的,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条 实施容错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当事人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时,应当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 (二)申请。当事人或所在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容错的,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四)核查。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核查,广泛听取本人、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必要时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结合了解干部的一贯表现,切实把握符合容错的具体情形,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 (五)会商。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在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及时召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当事人所在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容错纠错意见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会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同级党组(党委、党支部)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认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根据调查和会商情况提出明确意见,报由同级党组(党委、党支部)审核把关、研究认定。情况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要报上级党组(党委、党支部)审核把关。 (七)反馈。作出认定结论后,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宽严相济的处置机制。形成认定结论后,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一)强化教育提醒。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个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支部)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既指出存在问题,又明确改进方向。注重抓早抓小,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防微杜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用好“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小隐患发展为大问题。 (三)真诚关心关爱。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对给予容错纠错干部要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开展诫勉谈话,帮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充分体现组织对干部的真心爱护、真诚关怀。 (四)保障干部权益。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第十条 坚持纠错与容错并行,对出现的失误及时纠错纠偏,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当事人主动查找工作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明确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二)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和跟踪督查督办,促进纠错整改,尽力消除影响,避免损失扩大。 (三)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对纠错纠偏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纠错纠偏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再督查、再追责。 (四)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单位党组(党委、党支部)要坚持立行立改,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党委、党支部)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干部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容错纠错机制执行的指导,推动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宣传部门要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让敢于担当、奋发作为在全市蔚然成风。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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