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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乡镇监察专员办公室运行规则(试行)
来源:甘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4日
  
  为促进甘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乡镇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全面规范履职,依法开展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推进基层监督执纪执法一体化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领导体制


  第一条  乡镇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对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各科室与监察专员办公室是联系、指导、监督的关系,要帮助监察专员办公室办理立案和调查措施使用等审批手续。监察专员办公室要配合县纪委监委各科室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之间是工作协作关系。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协作联组工作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聚焦主责主业,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发展总目标,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有机统一,有效制约和监督基层权力。

  (四)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铁面执纪执法;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握政策、宽严相济,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五)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加强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六)做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五条  严格集体决策机制。对线索处置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移送审理、处分执行等重要问题,应当经监察专员办公室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监察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推进基层监督执纪执法一体化建设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监察专员办公室管辖的监察对象一般包括:

  (一)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武装部等机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中的管理人员。

  (四)乡镇教育、文化、卫生、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指村民委员会委员及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指居民委员会委员,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服务站管理人员。

  (六)乡镇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县监察委员会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八条  依法对乡镇管理的公职人员和管辖的有关人员监督检查。

  (一)乡镇及其管辖的村(社区)、站所、学校、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乡镇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的公职人员和管辖的有关人员秉公用权、依法履职、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

  (三)乡镇、村(社区)政务决策和公开情况,资财管理情况,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四)辖区内各类合作社、协会中管理人员依法遵章履职情况。

  第九条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提请县监察委员会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加强对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领导,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切实发挥“探头”“触角”作用。指导监察联络员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剖析违纪违法案件,深入研究案件反映的行业性、系统性、领域性问题,提出公开通报、警示教育、整改落实等“后半篇”工作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发挥治本功能。

  第十四条  完成县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条  乡镇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县监察委员会授权行使监察权限。

  第十六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程序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4项调查措施。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其他措施的,报县监察委员会同意,按照“一案一授权、一事一批准”原则,以县监察委员会名义行使或者由县监察委员会组织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可以通过派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建立监察对象廉政档案等方式,对监察对象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监察专员办公室可以将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报县监委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采取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理和处分。

   
第六章  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州、县党委巡察组对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进行巡察,自觉接受巡察监督,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乡镇、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巡察时,监察专员办公室应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情况。

  (二)对巡察组、信访室(案管室)移送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监察专员办公室要优先核查,按要求及时回复。

  (三)协助和督促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把发现问题线索作为监督的生命线,注重从信访举报、审计报告、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制度落实、专项治理、参加会议、工作联系中发现问题线索;在调查中,注意深挖“窝案”“案中案”,扩大线索来源。

   
第七章 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管理权限规定,对反映涉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经县监委批准,可以由监察专员办公室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经监察专员办公室初步核实,所在乡镇管理的公职人员和管辖的有关人员确有职务违法事实且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经监察专员办公室集体研究,由县监委批准后,监察专员办公室立案调查。个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县监委批准,可以由县纪委监委职能科室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共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经监察专员办公室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当移送县监委审理。县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收到监察专员办公室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楚的,应补充调查。

  第二十四条  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需对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乡镇党委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的,报县纪委监委批准,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乡镇党委有异议或拟作出政务处分的,报县监察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需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报县监察委员会批准后,书面通知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案件审理室审理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县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置。

  第二十六条 乡镇监察对象是党员干部的,原则上先由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所在乡镇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县监察委员会报告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八章 工作联系


  第二十八条 所在乡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党委应当及时向监察专员办公室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收到反映所在乡镇领导班子和成员及其他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对所在乡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批示的。

  (四)所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五)需要向监察专员办公室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所在乡镇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抄送监察专员办公室或送监察专员办公室传阅: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要。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检查报告、年度预决算、审计部门对所在乡镇和其所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文件材料。

  (五)县级党委管理干部涉及所在乡镇的任免职决定及乡镇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监察专员办公室抄送和传阅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主动与所在乡镇领导班子及成员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乡镇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乡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沟通、交换意见;乡镇领导班子应当支持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与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认真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乡镇监察对象应当支持配合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影响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职责的,报请上级监察委员会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及时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督促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问题线索,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案件办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在监督调查过程中严重违纪违法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案件,发生涉案人员逃跑、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事件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限期调离;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越权或者私自接触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五)违法窃取、泄露审查工作信息或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的。

  (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财物的。

  (八)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

  (九)违反规定处置没收相关财物的。

  (十)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

  (十一)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是监察对象或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担任过本案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回避的。

  (五)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严禁泄露工作情况。汇报案情、传递调查材料应当卷不离身。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专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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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德县监察委员会派出乡镇监察专员办公室 定量定性考核考评办法(试行)
  甘德县乡镇村级监察联络员工作办法(试行)
  甘德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对象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甘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甘德县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甘德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