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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治多县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来源:治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和改进县纪委工作,提高县纪委常委会领导水平和决策质量,切实履行好职责职能,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组成,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委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省州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从严从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带头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条  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常委会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会议主持人要保证常委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常委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形成后,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执行中加发现新的情况,确需作重大调整的,经书记同意后,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原决定必须继续执行,并不得有与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五条  常委会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书记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成员监督。常委会其他成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的督促检查。常委会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

  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州纪委、县委领导和监督,接受下级党员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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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治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治多县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治多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