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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巡察新部署新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通过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结合贵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汇总、管理和上报问题线索。 第三条 巡察发现问题线索需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及时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报。 第五条 巡察组根据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分别纳入突出问题或问题线索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及时上报。 第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巡察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下列问题线索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 违纪线索明确、违纪事实清楚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线索和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 反映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顶风违纪的; (四) 党员领导干部“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 (五) 对照党纪党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 (六) 反映部门工作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 下列问题线索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二) 党性观念弱化,组织意识淡薄,政治立场动摇的线索;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成效不明显的; (三) 反映被巡察部门或单位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到位; (四) 开展党的政治生活不规范; (五)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利的; (六) 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线索; (七) 违纪事实较为明显、但违纪性质较为轻微,反映事项具体、情节简单,通过谈话能够弄清事实的。 第九条 不予办理的: (一)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 被反映人已经去世、失踪的; (四) 其他无法核查办理的。 第十条 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其他事项,巡察办应建立台帐,加强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试行)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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