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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一、本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线索处置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办理。 三、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转交相关办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问题线索处置时甄别问题线索确保各项资料的详细性以及真实性。 (一)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若存在处置有异常或处置超时的问题线索,经请示汇报后,追究负责人责任。 (二)对问题线索列出动态清单,对该事件的处理实时跟进、掌握情况,强化对案件或事物的催办与督办。 (五)对于已经流转的问题线索,管理部门并非完全交接便可脱手不管,而应根据工作规则要求对线索及处置状况定期核对并汇总,确保监督执纪权规范运转。 (四)若问题线索不具备可查性或具体性,在目标、客体、主体上不明确,可直接将其归为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加以处置。 (六)若存在案件压下不查或超出期限办理的情况应坚决问责。 五、承办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对问题线索展开管理审核、及时登记并统一编号并建立管理台账,根据问题线索类别提出办理建议、明确办理要求。各个环节均需要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以便于后期登记备查。 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八、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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