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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和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效发挥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县纪委全委会、向县纪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县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并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建议。负责县纪委全委会决定、决议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县纪委全委会的监督; (二)组织实施省州纪委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审定以县纪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县纪委领导同志代表县纪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四)对各乡镇党委、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总支(党支部)的书面请示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命和奖惩,并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六)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州纪委监委和县委报告或请示; (七)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有关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群众对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及其他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按规定向县委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研究审议执纪审理工作; (九)对必须由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开并主持,也可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开并主持。 第四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根据需要,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可确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的议题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或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确定。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和有关室需要提交常委会(委务会)讨论的议题、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报请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定。 第六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到常委会成员和各监委委员。 第七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成员(监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在决定事项时,应充分讨论。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命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一次常委会(委务会)再进行讨论表决。 第九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常务会(委务会),发一期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报送县委,发县纪委各常委、监委各委员和有关室。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决定事项,包括通过的决议、文件、干部任免等,需要发布的及时发布;未经批准传达公布的,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县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须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通过,并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的,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委务会)报告。 第十二条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委务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成员(监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常委会(委务会)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委务会)的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常委会(委务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委务会)决定相违反的言行。 第十三条 常委、委员代表县纪委监委发表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一般须经常委会(委务会)讨论通过。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文件,事先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具体意见,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表达简练,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送县纪委各常委和各监委委员,以便各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准备意见。 第十四条 对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决定的事项,常委会各成员、各监委委员及各室必须坚决执行,并由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受常委会(委务会)委托,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督促承办单位在会后15日内向县纪委监委报送初步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将重大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向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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