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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巡察组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委、县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每轮巡察对象由县委授权确定。巡察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省州委、县委、县政府若干措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第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巡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作为巡察工作的重要遵循,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巡察工作的价值取向,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州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五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乡镇、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调查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及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宣传、项目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每轮巡察,巡察组长由县委授权确定。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后确定每轮巡察的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巡察组内设联络员,原则上由巡察组在编干部担任。巡察组成员由在编人员和借调人员组成。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监委负责抽调。 第七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任巡察组临时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决策巡察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移交审批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中央和省州委、县委对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五)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巡察组党支部工作,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任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副书记并兼任纪检委员,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联络员协助组领导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组织落实组内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中应当严格程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协作配合。其他人员要按照组领导指示和组内分工决定,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人员参加。 组务会由组长或者受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根据组领导指示或者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 第九条巡察组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县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人员名单,拟约谈有关知情人、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名单及具体事项; (三)拟向县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反馈意见、工作总结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十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书面通报、上门听取意见等方式,向县纪委监委、县政法委和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信访局,以及对被巡察党组织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等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渠道收集信息。经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组长可以当面听取县纪委分管领导同志的意见。 巡察组应当根据了解和收集的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可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报送。 第十一条巡察组进驻前,经巡察组组长同意,联络员应当按照《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设立的巡察工作联络组(人员)及时充分沟通,协调、指导其按照《规定》和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等进驻准备工作;巡察组商被巡察党组织准备巡察意见箱(县委第*巡察组联系箱),开通邮政信箱、信访联系电话,制定信访应急预案。 进驻后,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商请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沟通会由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或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组副组长、联络员参加。 第十二条巡察工作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表态讲话,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等,领导小组领导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被巡察乡镇参会范围为:党委、人大、政府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乡镇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各站、所主要负责人、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近三年来退休的老同志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被巡察县直单位参会范围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退休的老同志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被巡察县属企事业单位参会范围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全体党员,近三年来退休的老同志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参加会议。 动员会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按照《规定》要求,起草动员会新闻稿,按程序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党内文件通报动员会情况,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委、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还可以听取其他工作的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属于被巡察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由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处理。巡察组对来信、来电、来访应当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从被巡察乡镇、单位抽调人员协助做好信访工作。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体性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巡察组可以约谈有关知情人,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等有关人员。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严格政策界限,依纪依规进行。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拟定谈话提纲,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六条抽查核实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巡察期间,巡察组可以根据信访举报、谈话情况或者其他反映提出需抽查核实的人员名单,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巡察组借阅或者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党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有关问题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或者具体工作负责人主持。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内容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议等。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巡察期间可以配合有关专项检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选人用人、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组在巡察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可以选择到被巡察党组织下属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巡察组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决定或者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重要、敏感问题应当由巡察组工作人员自行了解。对涉及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重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在巡察权限范围内深入了解并形成相关情况报告,对有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提出分类建议。对反映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对反映非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巡察期间一般不向县纪委监委、县政法委提出审查调查建议;情况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出审查调查建议的,必须经巡察办严格按程序报批后协调办理。 第二十五条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乡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二)被巡察乡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察乡镇(单位)、巡察组发生重要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主要领导或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将巡察情况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对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巡察组应当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巡察报告,由领导小组向县委汇报巡察综合情况。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向县委报告巡察综合情况后,巡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并提交反馈工作方案和反馈意见,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巡察组应当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在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被巡察乡镇(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 反馈新闻稿按《规定》程序执行,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反馈新闻稿内容进行把关。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应当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或者县政府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巡察反馈时,除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明确授权外,巡察组不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九条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履行移交手续,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党组织、县纪委监委、县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若干措施、“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巡察期间可以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应当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具体承办人应当严谨细致,确保移交工作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移交工作完成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归档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归档完成后,巡察组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配合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认真审阅,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县委有关专项检查组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二条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进驻、报告、反馈、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巡察组建立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规范组内政治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政治规矩、工作作风和警示教育,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四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县委巡察机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考勤请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乡镇(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乡镇(单位)为本人成长或者长期工作单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若干措施,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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