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市州子站 > 审查调查 > 新闻细览 【字体: 】【刷新】【关闭
关于给予邢国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的决定
来源:河南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5日
  
  邢国栋,男,汉族,1970年8月生,河北涿州人,大专文化程度,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5月任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2011年7月任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2016年11月任河南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局长,2018年8月免去河南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局长职务,2019年11月病退。

  经审查,邢国栋同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一、违反廉洁纪律

  经查,2017年原河南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核定公务车为3辆。在已有3辆公务车的情况下,同年9月,未请示相关单位且未办理政府采购报备手续的情况下,以下属单位县林业站无监测防治车为由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从县林业站森林保险理赔款中购置1辆公务用车。9月底,邢国栋赴西宁市城东区福特4S店购置1辆公务用车(福特翼虎,青DB9333),车价共计258270元。购置该公务车辆相关财务凭证均由邢国栋直接签字审批,无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因县林业站无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故将该公务用车落户在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名下。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超编购置的公务用车(青DB9333)划转至县自然资源局。

  二、违反工作纪律

  经查,2012年4月,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实施河南县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为厂区土建及环保设备购置、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投资共计3383万元。经招投标,2013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2015年9月基本完工。2016年4月,由县发改局组织政府、建设、质检等部门负责人成立验收领导小组,对县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中,验收组负责人提出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和环保设备相互关联,该项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县级验收组无法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建议县发改局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因此县级验收组未对土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后期由于污水处理厂污水负荷率一直未达标,环保验收迟迟无法进行,且邢国栋以第三方环保验收专家难邀请,单位其它业务工作繁忙为由,直至2016年11月邢国栋调整岗位前,未组织相关专家对该项目环保设备运行进行验收。2017年至2020年期间,县发改局历任局长对河南县污水处理厂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评估和整改,2019年5月,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对该项目环保设备运行进行了验收,但污水处理厂遗留整改问题较多,资金缺乏等原因,该项目土建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

  邢国栋身为党员干部,担任原河南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期间,未经政府采购程序擅自超编购置公务用车,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担任河南县发改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项目监管不力,致河南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土建工程未验收,污水处理厂出现房屋漏水、污水管网堵塞等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工作纪律;作为单位一把手,未严格履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均由本人签批,其行为违反财经法规。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2021年5月21日十四届县委第103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邢国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县委或州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县纪委

  2021年5月25日
相关链接
  关于给予才让南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才让南杰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
  重温党史,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人 ——县纪委书记讲授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学史力行 不断从党史中汲取奋进的力量 ——县纪委监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第二次专题研讨会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