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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海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推进州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纪委常委会由书记、副书记、常委组成,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州纪委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州监委委务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委务会及其成员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州委决策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条 常委会、委务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委务会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委务会在讨论问题时,严格落实“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从排名靠后的常委、委员依次向前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其他常委、委员意见后,会议主持人再表明自己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常委会、委务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决定形成后,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需作重大调整的,经书记(主任)同意后,通过召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原决定必须继续执行,不得有与常委会、委务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五条 常委会、委务会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当,注重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委务会及其成员监督。常委会、委务会其他成员应当支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监督。常委会、委务会成员之间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常委会、委务会要自觉接受省纪委监委、州委领导和监督,接受下级纪委监委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委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州纪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州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州纪委全会决议决策。

  (三)研究讨论全州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审定向省纪委监委、州委报送的重要工作报告,州纪委监委的重要文件和州纪委监委领导同志代表州纪委监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和问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州本级立案案件的审理报告;审议对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六)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七)研究决定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八)研究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维护稳定工作和法治海北建设“五个主体责任”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化改革、生态建设及脱贫攻坚“四个重大任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九)研究决定应由常委会、委务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持常委会、委务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委务会活动,对常委会、委务会负主要责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按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委务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其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负责在分管领域履行好“一岗双责”。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常委会、委务会应当每年向省纪委监委、州委书面报告工作。执行省纪委监委、州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书面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委务会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积极履行职责,敢于负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委务会成员代表州纪委监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委务会审定或者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务会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意见,应当符合常委会、委务会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二条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协调常委会、委务会成员的工作。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其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主任)委托协调分管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和事宜。

  常委会、委务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出权限作出决策。重要决策先经书记(主任)同意。

  第十三条 常委会、委务会加强内部经常性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委务会会议、书记议事会、常委、委员定期向常委会、委务会和书记(主任)汇报分管工作以及年度述职述廉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工作部署、进度和其他情况。

  健全书记(主任)与常委会、委务会其他成员,常委会、委务会成员之间谈心谈话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委务会研究与各县纪委监委相关的重要事项时,事先要与各县纪委监委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建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紧急事项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的可随时召开。一般情况下两个会议套开,如需分别召开时,根据需要由有关常委、委员互相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办公室向各常委、委员、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印发收集议题的书面通知。

  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提报议题时要确定汇报人员,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按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提报的议题须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委员签字同意。

  (二)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报部门应事先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提报部门在汇报件中要如实说明情况。

  (三)办公室对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整理汇总,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分别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报书记(主任)审定后列为议题。

  (四)会议议题确定后,若非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五)若非紧急特殊情况,常委会、委务会议事决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办公室提前印发会议通知,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汇报材料应在会前送常委、委员阅知,特殊原因不能送达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十八条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按以下规定组织:

  (一)州纪委全体常委、监委全体委员为常委会、委务会出席人员,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固定列席。根据工作需要,经书记(主任)同意,可以确定有关各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负责同志列席有关议题。未经批准,列席会议人员不得带随员。

  (二)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常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一般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四)不能参会的常委会、委务会成员对会议讨论事项应该发表意见,并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委务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

  第二十条 研究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事项,会议召开前,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委员应向书记(主任)汇报。

  第二十一条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议题,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并先经书记议事会讨论酝酿后,再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委员的意见不参与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常委会、委务会成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委务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向常委会、委务会汇报材料的起草、校对、印刷由提报议题的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经分管常委、委员审签后,于会前送办公室。

  (二)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规范、详细,如实记载会议议题、出席和列席人员、发言、表决情况,并根据会议议定事项起草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办公室立卷归档。

  (三)经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审议通过需正式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审签。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所通过的决定,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委务会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常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书记(主任)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需要由多个部室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书记(主任)确定1名副书记(副主任)或者1名常委或委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对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书面报送办理情况,一时难以办结的,须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每次常委会、委务会召开时,由办公室主任汇报上次或上几次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汇报。

  第三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时,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委员两人以上协商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委务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常委会、委务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列入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州纪委监委常委会、委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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