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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才让南杰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
来源:河南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5日
  
  才让南杰,男,蒙古族,1987年5月生,青海河南人,大专文化程度,2013年3月参加工作,201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2月任多松乡派出所教导员(兼县网安大队大队长),2021年4月免去多松乡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经调查,才让南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20年1月2日20时许,才让南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互助县白韭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才让南杰当晚血液中乙醇值量浓度为135.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7月14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才让南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才让南杰身为党员干部、人民警察,放松对自己的纪律要求,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本因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才让南杰开除公职处分。鉴于其家境贫困,是河南县公安系统培养出的本地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能力比较突出,且在县政法教育整顿中积极向组织主动报告,认错悔错态度诚恳,依据《青海省政法教育整顿期间使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县监委委务会、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顽瘴痼疾案件评估会同意,并于2021年5月21日十四届县委第103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才让南杰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警员)、限期调离公安队伍。

  本决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生效,处分期至2023年5月20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河南县监委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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