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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0日 | |||||
2019年7月18日,大柴旦监察工作委员会对行委司法局出纳李楠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全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现将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李楠任行委司法局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行委司法局公款共计244125.00元(三个月内归还203325.00元,超过三个月归还40800.00元),向其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及家属7人借款共计247720.00元(已归还33720.00元),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行委司法局公款共计3833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政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贪污犯罪。 鉴于李楠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知错悔过,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交代问题,主动退赔全部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涉嫌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第十四、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海西州纪委监委协审意见,经大柴旦监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楠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涉嫌犯罪问题不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楠案件是发生在我区国家公职人员中的又一起典型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希望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能通过该案引起警醒和深思,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一、严格遵守党纪法规,时刻绷紧纪法之弦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重要原因是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思想道德滑坡,人生观、价值观、权力关扭曲,疏于党纪法规学习,纪律规矩和纪法观念不强。李楠正是因为纪法观念不强,借职务之便利,在法律法规与个人私利之间,在坚持原则与满足私欲之间没有明辨是非,没有保持清醒的头脑,置廉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纪,以身试法,最终还是逃不过纪律和法规的惩处。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务必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坚持“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触碰”的原则,做到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工作中严格遵纪守法,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制度规矩办事,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切勿以身试纪试法。 二、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切实做到严以用权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为自己谋私利。李楠正是没能正确理解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事的根本内涵,没有处理好公权力和个人私利的关系,为一己私利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审慎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时刻警醒,防止权力异化,绝不能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公用权、恪尽职守,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执行有力 李楠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是其本人纪法观念不强,同时也暴露出了行委司法局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防止权力被滥用。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管,强化“微权力”运行监管,遏制基层“微腐败”。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堵塞制度监管漏洞,扎紧制度的笼子,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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