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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制度3项
来源:贵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县委巡察组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巡察新部署新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通过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结合贵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汇总、管理和上报问题线索。

  第三条巡察发现问题线索需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及时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报。

  第五条巡察组根据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分别纳入突出问题或问题线索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及时上报。

  第六条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巡察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下列问题线索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违纪线索明确、违纪事实清楚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线索和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反映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顶风违纪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

  (五)对照党纪党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

  (六)反映部门工作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下列问题线索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二)党性观念弱化,组织意识淡薄,政治立场动摇的线索;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成效不明显的;

  (三)反映被巡察部门或单位党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到位;

  (四)开展党的政治生活不规范;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利的;

  (六)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线索;

  (七)违纪事实较为明显、但违纪性质较为轻微,反映事项具体、情节简单,通过谈话能够弄清事实的。

  第九条不予办理的: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被反映人已经去世、失踪的;

  (四)其他无法核查办理的。

  第十条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依照有关

  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其他事项,巡察办应建

  立台帐,加强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试行)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县委巡察组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巡察规范化建设,落实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巡察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贵德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报告问题底稿(以下简称底稿)是县委巡察组按照固定格式编制,记录巡察报告反映具体问题(不含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了解情况的汇编性材料,是支撑巡察报告的基本依据,即凡是写进报告的问题,都要有具体的事例、数据等作支撑。

  第三条制作底稿必须遵守党规党纪,坚持事实清楚、内容真实、材料完整、结论严谨,使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问题来源;

  (二)问题概述;

  (三)巡察了解情况;

  (四)支撑材料;

  (五)责任人签名。

  第五条底稿应当详实记录核实问题的主要步骤和方式方法,准确客观描述了解到的基本事实及确定问题的依据,及时使用巡察组数据管理平台填写表格(表样附后),并附有关信访材 料、谈话询问记录、重要文件和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调查问卷统计等支撑材料。

  第六条底稿由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在了解问题时即开始编制,经分管副组长审核、组长审签,并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意见进行适当补充调整,与巡察报告定稿一并提交。

  第七条承办人履行底稿编制的直接责任,应当做到严谨细致;分管副组长履行审核责任,应当严格指导把关;组长履行审定责任,加强督促管理。

  第八条底稿是县委巡察组工作质量评估及干部考核鉴定的重要参考。对履职履责不到位导致底稿编制不实、定性不准、把关不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底稿作为档案材料提交县委巡察办统一管理(纸质和电子版),并存档。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德县巡察整改成效量化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真正使巡察实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总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结合贵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的评估。

  第三条评估工作主要是围绕落实各巡察组向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进行反馈后,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时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进行研究分析、认领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量化责任清单以及按时限要求整改落实情况,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和举一反三、长期坚持情况;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评估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落实责任追究,促使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力求巡察反馈问题落地见效。

  第四条评估工作采取“回头看”或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的方式,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由县委巡察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整改方案。评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是否按巡察反馈要求,及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是否具体,整改措施针对性强不强,整改内容是否与反馈问题相符。

  (二)专题民主生活会。是否按要求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是否按分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承认错误的态度是否诚恳,是否按分工认领了相应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具体实用。

  (三)整改落实。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是否认真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职责是否清楚,分工是否明晰,效果是否明显;是否对反馈问题进行了实实在在的整改,整改成效如何,整改情况是否向党内和社会公开,干部职工和群众对整改情况是否满意;单位整体面貌和精神面貌如何,各项工作是否比以往更加规范、科学、精细。

  (四)结果运用。针对反馈问题是否开展了举一反三、追责问责、警示教育;是否将整改落实当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并转化为长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并按制度开展工作;是否做到了整改一个问题带动一项工作。

  第六条评估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三)边改边犯、屡教不改的;

  (四)走过场、走形式、完任务的;

  (五)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六)在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巡察反馈问题复发的;

  (七)其他需要提出处理意见的情况。

  第七条评估结果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或评估结果为80分至90分之间的,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评估结果为79分以下的,实行责任追究。评估结果作为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参与评估工作的工作组和评估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估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评估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贵德县巡察整改成效量化评估表

   
中共贵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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