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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州县几起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兴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5日
  
  今年以来,省州县纪委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及其他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省纪委《关于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系列腐败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乐都区交通局系列腐败案从2008年1月发案至2017年12月被查处历时10年,涉案金额2523.7万元。案件查处中,乐都区交通局12名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中4名被移送司法机关;22名行贿人受到纪律和法律追究;乐都区政府、区纪委、区审计和财政部门27名党员干部因失职失责被问责。   

  乐都区政协原副主席辛晓梅,在2011年至2014年任乐都区交通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执行组织有关决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巨额国有资产被他人侵吞、挪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破坏工程管理秩序,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辛晓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乐都区政府原副区长杨哇玛,在2014年至2016年任乐都区交通局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杨哇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乐都区交通局原局长沈晓栋,在2010年至2016年任乐都区交通局副局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不当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巨额国有资金被他人侵吞、挪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进行项目招标,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沈晓栋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乐都区委办督查室原副县级干部巨邦儒,在2010年至2011年任乐都区交通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执行组织有关决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优亲厚友、参与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巨额国有资金损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巨邦儒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海东市交通局调研员刘正辉(非中共党员),在2006年至2009年任乐都区交通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请托他人为其配偶违规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坐收坐支国有资金。刘正辉受到政务降级处分。

  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赵明军,在任乐都区副区长主管交通工作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执行组织有关决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察,致使乐都区交通局发生多起违纪违法案件。赵明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乐都区交通局原会计祁世德,违反廉洁纪律;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祁世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州纪委《关于2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的通报》

  (一)州扶贫开发局工作人员索南多杰同志弄虚作假,抄袭其他单位相关文件问题。

  2017年7月,海南州扶贫局在整理相关考核资料时,工作人员索南多杰弄虚作假,将州妇联《海南州妇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工》改头换面后形成《海南州扶贫开发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工》(南扶支部[2017]10号文件),该文件除文头和落款外,与州妇联《海南州妇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工》文件完全雷同。索南多杰同志工作作风不实,存在形式主义。李学良同志作为局机关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李学良、索南多杰同志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州扶贫局党组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尤拉才让、韩忠明、李桂兰同志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导致10万元支农扶贫资金被骗的问题。

  2013年5月14日海南州分配给共和县龙羊峡聚湖獭兔养殖合作社养殖基地资金1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主要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带动周边100户村民养殖獭兔500组共2000只。2013年5月24日,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将10万元扶持资金分配给海南州聚湖生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发展农户协议》。事后,海南州聚湖生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实施项目,而是与龙羊峡镇克才村村委会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和《农户养殖獭兔(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共和县农牧局,谎称项目已组织实施。2013年6月17日,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组织由海南州农牧局原副局长尤拉才让任组长,共和县农牧局原局长华嘉任副组长,共和县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局原局长韩忠明、共和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多杰才让、共和县审计局原局长吴雷、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原副局长沈建云和刘斌英、州农牧局畜牧兽医科科长李桂兰为成员的项目验收组,负责对海南州聚湖生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但身为验收组组长的尤拉才让并未亲临现场,而是委托李桂兰负责带领项目验收组前往验收。验收组成员韩忠明未参加项目验收工作,李桂兰及其他验收组成员也未到克才村实地入户验收项目实施情况即签字通过了验收,并在验收报告单上加盖了州农牧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四家单位的公章。6月25日,县农牧和科技局依据协议及验收结果向海南州聚湖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账方式支付资金10万元,导致10万元支农扶贫资金被骗取。尤拉才让、韩忠明、李桂兰等同志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尤拉才让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韩忠明、李桂兰同志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我县查处的4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一)温泉乡存在文件材料内容照抄照搬及抄袭套用和固定资产管理及原始账单入账不完整、差旅报销不规范的问题。

  温泉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2017年1月“两学一做”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与2017年7月“十九大保平安”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2018年党课计划和党课讲稿与2017年党课计划和党课讲稿、2017年和2018年“三述报告”中除极少部分略有改动外,内容完全一致;2016年印发的《温泉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查报告》中存在“‘促进子科滩镇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我镇’及‘全镇干部职工大会’”等字眼;《2016年温泉乡领导班子换届督查汇报》中两次出现“唐乃亥乡党委”字眼;《关于2016年党员实行一岗双责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温党〔2016〕18号)与《关于2017年党员实行一岗双责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温党〔2017〕15号)除文号以外,连同发文日期及内容完全一致。存在文件材料内容照抄照搬及抄袭套用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办公设备采购原始账单入账不完整、财务支出记账和差旅费报销不规范的问题。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县委同意,对温泉乡党委书记久买旦增、乡长公保加两位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乡党委副书记申宏山、纪委书记万玛尕仁、组织员李守春三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主管财务副乡长格日措同志进行提醒约谈。

  (二)龙藏乡存在文件重号、党建文件内容照抄照搬、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内容抄袭套用和政府采购备案制度执行不严和原始单据入账不规范的问题。

  龙藏乡印发的《关于印发龙藏乡2017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龙藏乡2018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通知》内容完全一致;(兴龙党〔2016〕14号)、(龙党〔2017〕48号)、(龙党〔2018〕63号)《关于创建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实施方案》内容完全一致;2016年3月19日印发的《关于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与2016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创建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实施方案》文号均为(兴龙党〔2016〕14号);2017年5月21日印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龙党〔2017〕47号)中出现‘快尔玛乡’”等字眼。存在文号重复及文件内容照抄照搬的问题。同时,还存在购买办公设备记账不规范、支付临聘人员工资记账凭证不完整的问题。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县委同意,对龙藏乡党委书记斗拉本、乡长万玛更藏两位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乡党委副书记华青加、纪委书记华旦项欠、组织员刘振业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主管财务副乡长张萍华同志进行提醒约谈。

  (三)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文件资料抄袭套用、重号及差旅费报销不规范,固定资产无备案的问题。

  兴海县人社局2016年《开展三基品牌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中,出现:“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认真开展

  “干部严管年”学习活动资料中出现“同德县”以及“2014年度基层站所评议、全县各乡镇纪委书记、县直部门各纪检组长”等字眼;《2016年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安排》(兴人社〔2016〕91号)与《2017年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安排》(兴人社〔2017〕91号),除年度外,文件内容连同发文日期都完全一致;2016年7月29日印发的《兴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兴人社字〔2016〕91号)和2016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对确贝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号均为(兴人社字〔2016〕91号)存在文件材料抄袭套用、文件内容照抄照搬和文号重复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差旅费报销不规范和采购办公设备原始账单入账不完整的问题。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县委同意,给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才旦、副局长赵昌军两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县就与服务局局长史得利同志进行提醒约谈。

   (四)兴海县水利局存在文字材料造假、照抄照搬、抄袭套用,违规发放评审费和差旅费报销不规范,程序不合规的问题。       

  兴海县水利局2016年4月20日印发的《关于2016年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通知》(兴水〔2016〕49号)和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关于2017年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通知》(兴水〔2017〕37号)两份文件,除文件中涉及的年份外内容完全一致;2016年3月11日第5期、2016年8月20日第31期、2016年8月25日第32期,2017年4月10日第13期信息所选学习照片为同一照片,并且2016年第31期与2017年第13期信息内容完全一致;2016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兴水〔2016〕112号)中出现多处关于残疾人、残联的字眼,诸如:“促进全县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掌握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利益问题”、“残疾人事业”、“服务残疾人共同奔小康”、“拉近与残疾人的距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残联工作环境”等字眼。存在文件材料内容照搬照抄和抄袭套用的问题。同时,还存在违规发放评审费和差旅费报销不规范的问题。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县委同意,给予时任县水利局局长华青加、副局长多杰扎西、副局长扎西尼玛、副局长魏占林四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通报的几起典型案例,暴露出我们个别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落实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工作部署虚多实少;有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有的弄虚作假、搞变通;有的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资产管理、财务报销,失职失责,乱作为。从案例中反映出部分党委(党组)   “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分管党建、党风廉政和财务的副职对文件材料、财务收支入账审核把关不严,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失职失察,对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不重视,习惯于当甩手掌柜,习惯于层层转办,甩责任,把监督、审核把关当摆设;办事人员以惯性思维、惰性思想应付交差,心存侥幸,制定文件照搬照抄,出台文件东拼西凑,错漏百出。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省州纪委和县委对反腐败工作和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自觉对照检查,引以为戒。

  一要常抓党性教育,提高政治站位。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抓好党性教育。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正风肃纪的重点,紧盯新动向新表现,精准施策、靶向整治,务求取得实效。   

  二要强化纪法意识,坚持挺纪在前。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教育,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把自己摆进去,带头查摆和纠正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引领示范、释放信号,形成“头雁效应”。

  三要压实“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一岗双责”,以上率下,强化责任担当,压实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住自己、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廉洁从政表率。各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要聚焦突出领域,抓住关键少数,紧盯对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行为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坚持“一案双查”,严肃处理履责不力的行为,以问题倒逼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地生根。
相关链接
  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
  兴海县2017年以来发生在扶贫领域6起典型案例的通报
  兴海县农牧和水利局原副局长 才旦加严重职务违法被开除公职
  •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贵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贵南县监察委员会
    承办部门:贵南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技术支持:省纪委监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