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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监察委员会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涉嫌“保护伞”等职务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意见
来源:海晏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9日
  
  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监察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移送线索的内容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发现的”保护伞”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14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益诉讼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二、移送线索时限

  对于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线索处理结果。

  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将有关案件线索提请对方提前介入会商,被提请方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形成工作合力。

  三、移送线索的管辖

  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由检察机关直接移送;属于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移送给同级监察机关,也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给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提交给上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同样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移送线索的程序

  移送线索前应当制作《移送案件线索函》,并附相关主要证据材料;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集体研究后进行移送。

  五、移送线索的反馈

  对于检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构成或者不构成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的,应当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应当将立案决定或者不立案理由书面反馈监察机关;决定立案的,要把相关行政单位的整改情况或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监察机关。

  六、移送线索案件的保密责任

  双方在协作配合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泄露、扩散工作秘密;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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