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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贵德县纪委监委议事决策机制程序和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推进纪委监委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确保中央、省州县委政令畅通。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责,切实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自觉按《党章》《监察法》法定权限、规则、纪律、程序办事,从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干部的推荐、任用和奖惩,都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依法科学作出决定,切实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效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党的“六项纪律”,认真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全县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坚持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制,对县纪委监委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议事决策范围 贵德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议事决策范围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委和上级纪委监委重大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纪委监委、县委呈报的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出台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纪委监委提请以县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三)讨论上级纪委监委、县委授权和交办的事项;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州纪委监委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讨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给乡镇党委、政府比较重要事项的办理意见。协助上级监察机关对县辖站所、村(社区)的廉政、效能等方面实施监察情况。 (四)讨论向县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监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的工作方案,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 (五)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决定或撤销、中止、回复对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或处理意见;讨论决定对县管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的立案审查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或取消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讨论对县纪委监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讨论需要改变的乡镇纪委作出的经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讨论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处理事宜。 (六)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组织建设事项,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干部人事事项,讨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分工、评先评优工作。 (七)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县纪委监委机关部门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事项。 (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需要有关单位(部门)支持、配合,共同推动落实的事宜。 三、议事决策程序 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纪委监委按不同类型的议事内容可分别以纪委全委会、纪委常委会(监委常务会)、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纪委监委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审查调查、问题线索了结审核”三项专题会议等形式召开。各项会议必须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调研。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事先开展调查研究。根据重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一般应征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纪委委员或下级党组织、纪委的意见,必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需要提交纪委监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对拟提交审议的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方面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原则不上会。 (二)参会人员。县纪委监委会议出席人员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按排确定参加,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三项专题”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 (三)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书记(主任)确定。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议题提报办公室或案管室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书记(主任)审定。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常务会每次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会议讨论的文件,除案件内容外,一般应在会前分送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三项专题”会议的召开不提前通知。 (四)会议召开。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纪委常委会与监委常务会合并召开,讨论研究事项以纪委监委会名义进行,根据需要纪委常委会与监委常务会可单独召开。纪委监委问题线索集体研究评估、审查调查和问题线索了结审核“三项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会。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议题时,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议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纪委监委会上再行表决;会议已经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可保留不同意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六)会议纪要。会议由办公室或案管室安排专人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合并召开的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常务会的届次,在文书使用中根据议事事项分开表述;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外,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主任)签发,也可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签发。相关会议内容,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四、决策执行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按照分工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纪委监委会进行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常务会)报告。 (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组织实施会议决定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主任)或纪委常委(监委常务)会报告。 (三)纪委监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应当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应当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 五、纪律要求 (一)严格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办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纪委常委(监委常务)会、“三项专题”会议讨论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代表县纪委监委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书记(主任)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事先须报书记(主任)审批。 (四)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必须依纪依规依法,本着公平正义、实事求是,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建议,不得随意发表无依无据的意见建议。会议记录人员要原原本本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不得更改或错记。 纪委监委会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请县委审定发布的,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签报县委签发;以县纪委监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报书记(主任)同意后,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五)其它相关需要议事决策的议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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