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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来源:大柴旦行委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全体党员或部分群众代表参加评议。

  (三)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1.动员教育;2.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3.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

  (五)严格政策界限。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的,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对提出的处置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员,指定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转化。对不合格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态度,采取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方式予以处置。

  (六)科学运用评议结果。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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