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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曲麻莱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 |||||
1、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各项经费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严格财经纪律,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 2、购买物品必须向销售商索要正式发票,报销的票据必须正规发票,不得以白纸条报销。票据报销事由必须填写真实,填报金额要准确,发票所列支出项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由经办人填报并注明事由,由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出纳员审签,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3、除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一次性使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室领导签批;5000元以上的,由常委会研究决定。 4、本委财务要加强票据、报表、现金管理,并对经手的票据、报表、现金负责。在处理业务时,做到手续完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5、职工的福利费用和按规定应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其他费用必须直接打至职工银行卡上,不可直接用现金支付,不可跨月支付。财务室不准有现金过夜,否则造成后果经管人员责任自负。 6、严禁设置帐外帐,所有现金收支必须通过办公室财务帐户结算。因公外出或购买公物暂借公款,回归后或购置后7天内账要结清,任何人不得乱支乱用和欠拖不结。 7、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由本人自行负责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财会经管人员每月要按时向财政部门和委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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