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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南州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1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南州纪委监委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及《关于深化黄南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强化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州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受州纪委监委直接领导,按照州纪委监委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对州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汇报工作,业务工作受委机关所联系部门指导。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驻在单位及其他综合被监督单位,以下统称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专职履行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分管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工作。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对象是被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监察对象,实现监督全覆盖。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靠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工作,加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的沟通、协调,加大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力度,形成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之间既相互尊重,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根据州纪委监委授权,派驻纪检监察组只履行纪律检查和职务违法调查职责,不赋予讯问、搜查等职务犯罪调查权。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抓早抓小,有效发挥“探头”作用。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结合被监督单位职责任务,突出监督重点,对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就“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被监督单位抓好政治建设、廉政勤政、队伍管理、权力运行和职能落实,推动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党委)工作要求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四)对被监督单位管理干部提拔任用提出廉洁意见。 (五)对被监督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提出建议,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紧盯“关键少数”,掌握重点人和事,提高监督实效。 (七)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认真完成巡视巡察整改任务。 (八)对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九)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督促和推动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好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守道德操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提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十)受理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维护党员和其他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十一)收到或发现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中存在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州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汇报。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的信访举报件及时上报州纪委监委信访室处置,确保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 (十二)经批准,主办或协办被监督单位有关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初步核查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被监督单位正科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办理州纪委监委、同级党组(党委)交办或移交的问题线索。 (十三)对被监督单位一般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不需要做出党纪政务处分的,可视情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确需立案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经组务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对意见不一致的,报州纪委监委,经州纪委监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十四)定期向委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了解被监督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情况,主要包括对被监督单位州管干部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以及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州管干部立案、处分、问责;被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犯罪立案、处分、典型案例剖析等情况;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被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不含问题线索)等。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做到精准画像。 (十五)被监督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经请示州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依规依纪对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州纪委监委。 (十六)承办州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可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1.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局务会、涉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会议、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领导班子述责述廉会及其它重要会议与活动。 2.派驻机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受组长指派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3.被监督单位召开上述会议、组织相关活动时,至少提前1天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沟通与建议 1.定期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2.及时向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讲话、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3.定期与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 4.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对被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5.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以上建议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并责令限期整改。被监督单位在收到派驻纪检监察组反馈意见及相关建议后,将制定的整改具体措施和成效书面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三)开展监督检查 1.对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三公”经费使用、扶贫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被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在“春节”、“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被监督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州委州政府27条措施及作风纪律情况开展明察暗访,事后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督促被监督单位认真整改,对违纪问题按规定进行查处。 5.结合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情况,对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开展党内三项谈话 1.不定期与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听取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与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了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听取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对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3.与被监督单位一般党员干部进行集体约谈或个别谈话,引导党员干部从小事严起,扬正气,树廉风。 (五)严格执行履行主体责任协调督促机制 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半年开展1次督查并向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反馈意见;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每季度听取1次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层层传导压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坚持下列工作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学习培训工作由州纪委监委集中组织,统一管理,按要求参加州纪委监委机关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及业务培训。 2.派驻纪检监察组积极参与被监督单位的各类业务培训。 (二)工作例会制度 1.州纪委监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州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可不定期召开。 2.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领导讲话等精神;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经验,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重要事项,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等。 3.工作例会由州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州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负责会务工作,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请示报告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向州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发现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州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 3.发现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州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汇报并移送至案管室。 4.重大事项应分别向州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副书记请示报告。 5.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或当面汇报的形式。因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也可通过电话或短信请示报告。 (四)述责述廉制度 1.述责述廉工作在州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述责述廉的对象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2.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政治监督,协助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情况;加强派驻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述责述廉主要采取书面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每年11月底前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在州纪委全会或州纪委常委会上,听取1—2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述责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考核评价制度 1.州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行单独考核,根据《黄南州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长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年底由委机关考核领导小组予以评定。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2.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纪检监察组,其组长在单位年底考核时评定为优秀;评定“基本称职”的,由分管副书记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约谈,压实工作责任;对考核“不称职”的,由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约谈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3.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存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交叉巡回监督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交叉监督制度。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在分管领导的统筹指导下,可贯通整合监督力量,采取联合、协助、交叉等形式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2.根据工作需要,在办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派驻纪检监察组可选择性的在被监督单位采取巡回派驻、重点派驻等方式,分批分类进驻被监督单位开展蹲点监督或专项监督,集中一段时间,深入驻点查找问题、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派驻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 第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对被监督单位发生“四风”和腐败问题督促纠正、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被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不力的。 (四)对州纪委监委部署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自身管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州纪委监委分管派驻机构的副书记统筹管理,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的协调联系,各监督检查室负责问题线索查办的业务指导。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州纪委监委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委机关有关部门;办理重要事项或线索处置要按照州纪委监委领导工作分工向分管领导报告;重要线索要向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根据需要提交州纪委常委会或书记议事会讨论研究后决定。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联系,按照内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办理。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需要转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的工作事项,应事先协商,并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委机关第一监督检查室联系第一、五、六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二监督检查室联系第二、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三监督检查室联系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州纪委监委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要自觉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第一至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后勤保障由州纪委监委统一负责,工作经费在州纪委监委资金预算中单列;被监督单位提供日常办公学习、工作交流场所及所需设备。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上事项由其驻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对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监督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制度创新,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来抓,纳入年度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党风廉政建设及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上,主动汇报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要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形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步调一致、共同发力的良好局面。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黄南州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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