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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柴旦纪工委监工委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4日 |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党员干部工作、学习和交流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匿名性也给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带来了新的挑战。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自身及身边人的网络行为,促进形成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言行,纪工委监工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引领示范作用,开展了网络言行自查自纠,印发《关于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言行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培养阳光向上、积极正面的舆论言行,注销娱乐性质微博账号2个,清退商务广告、娱乐八卦信息频发的微信、QQ群32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更应谨言慎行。结合大柴旦地区实际,对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例如条例中提到,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作为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不散布传播谣言。互联网时代,社会谣言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传播优势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裂变式传播,影响十分广泛。党员干部尤其要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三)不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党员干部要加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不能擅自扩大工作秘密知悉范围;不能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更不能随意在互联网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四)不转发不当图片或视频。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沟通、讨论工作的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微信群转发不当图片,既破坏了网络环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又违反了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将会受到党纪处理。 (五)不违规收受电子红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都有此类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公务活动或者在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收受任何变着花样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处分。 (六)不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身为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样的行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令禁止的。 (七)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社会良好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党员干部应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倡导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应尊重他人权益,避免网络暴力、恶意攻击等行为。同时,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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